企业避险:合作的公司逾期付款,欠钱不还,该怎样高效、合法地“讨钱”?
逾期付款往往会给企业造成致命影响,常有大型企业、机关或事业单位利用优势地位,使得中小企业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、方式、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。
去年,国务院公布的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,对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,来看下如果遭遇“恶意逾期付款”,身为企业人,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?
案例一: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但约定付款日期等条款,可使用履行不安抗辩权获得支持。
2018年4月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(下述简称“华安认证”)与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(下述简称“肇庆代建局”)签订了《体育场馆体育功能检测服务合同书》,华安公司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,提交了检测报告,肇庆代建局对检测服务成果予以认可,并于2018年7月12日、2018年9月5日支付了第1笔、第2笔进度款,华安公司累计收到合同约定的总款项372600元的50%,即186300元,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约定,“检测完成十个工作日内,甲方向乙方发检测技术服务费的20%(第3笔);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,甲方向乙方支付检测技术服务费的10%(第4笔);乙方提交工作成果90个工作日内,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检测费用”,肇庆代建局应及时支付剩余进度款186300。
经第一次检测,显示屏的检测结果不合格,华安公司据实提交了检测报告,华安公司提供的服务成果完成。后华安公司根据现场检测情况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,肇庆代建局积极进行了整改。第一次整改后,肇庆代建局于2018年5月初邀请华安公司进行复检,复测结果仍为不合格,肇庆代建局也根据整改要求对该项目继续进行第二次整改,并于5月下旬遨请华安公司进行第二次复检,华安公司于5月31日安排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第二次复测,检测结果为合格,检测报告已出具。但鉴于肇庆代建局未及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,华安公司暂未将检测报告交付肇庆代建局。华安公司承诺将在收到款项的次日前寄出检测报告。
根据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约定,“乙方提交工作成果90个工作日内,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检测费用”,乙方交付检测报告绝大多数均在2018年4月(26/27日居多)底前后,故应付剩佘检测费的截止日期暂统一按2018年8月30日计算,自2018年9月1日起甲方应支付延期支付利息。
肇庆代建局认为,复检发生在未出检测报告前,根据合同第九条第5点约定应免费检测,华安公司认为需要收费,因双方对复检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所以导致至今尚未付款。华安公司从未就复检费用与肇庆代建局进行协商,因此两次复检费用不应由肇庆代建局承担。
法院:根据双方关于“检测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,甲方向乙方支付检测技术服务费用的20%,即74520元。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,甲方向乙方支付检测技术服务费用的10%,即37260元。乙方提交成果文件后90个工作日内,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检测费用”的规定,华安公司已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,肇庆代建局未支付上述约定的30%费用共111780元,显属违约。华安公司该行为可视为履行不安抗辩权,其承诺收款后立即将检测报告交付肇庆代建局,现诉请肇庆代建局支付合同约定的“乙方提交成果文件后90个工作日内”应支付的剩余检测费用即74520元,本院予以支持。
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责任,根据国务院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第十五条,华安公司要求肇庆代建局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、2020年9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欠款利息,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
案例分析:
上述案例中,由于企业未对逾期付款具体细节在合同中做出明确、详细的约定,导致企业回款速度慢,造成企业累诉,建议企业在涉及收付款的合同内应该明确规定以下内容:
1.明确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,如采取履行进度结算、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,避免使用竣工验收批复、决算审计等方式;而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,自交付之日起XX日内支付账款,同时设定最长付款期限。
2.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责任,在合同中约定利率标准和逾期支付利息。
如发现实际业务发生与合同签署出现不一致时,应及时要求业务人员及时主张权利或及时签订补充协议,避免损失扩大。
去年,国务院公布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,主要从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及时支付义务、付款期限、迟延支付责任、处罚措施、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,针对《条例》可能带来的影响向各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大型企业作出法律提示:
1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、工程、服务的,应当在30日内付款;合同另有约定的,最长不得超过60日,逾期应支付利息。未作约定的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.5倍支付利息。
2、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、合理约定,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;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以外,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;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,履行内部付款流程,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、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。
3、工程建设中除投标、履约、工程质量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,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。保证金依法按比例收取,不得限制为现金。应当接受保函形式的保证金。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结算。
4、机关、事业单位应当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、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、报刊等方式公开。
5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,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
6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,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。
7、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,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。
8、对于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大型国有企业违反规定的,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对其直接负责人依法予以处分。
针对《条例》规定,各单位可在合同中统一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率,可约定为法定最低标准,即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;需要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的、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;比照法定的数额比例和返还期限规范原有保证金条款等。
只有根据自身的实践需要梳理本单位的合同文本,及时采取行动、查漏补缺,才能避免承担本不必要的违法成本和法律责任。
功能推荐
那么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储备的企业人该怎么办?可以借助专业、智能的合同管理工具——企业合规大师帮你“把关”合同条款!
使用企业合规大师——合同AI审查功能,根据合同种类、常见风险点,结合司法权威数据库,模拟律师、法务办案思维为你清晰列出合同风险点,并提供专业法律修改意见,提前规范,维护好自身权益!
扫码免费体验小包公企业合规大师
电脑端登录
www.xiaobaogong.com
喜欢小包公的文章?
欢迎分享,点赞,点在看⬇⬇